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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杭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05访问次数:信息来源:杭州市商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实际,对原细则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5日至9月16日。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A座1313室

电子邮箱:swj@hz.gov.cn

联系人:章作良 ???联系电话:0571-85257707

附件:杭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杭州市商务局

2025年9月5日

杭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依据《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专项用于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及保障其生活的各类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需求,组织编制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采购计划,提出动用决策及下达指令;商务部门负责采购、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指令组织调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紧急运输保障;财政部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负责统筹救灾物资储备库(含设施设备)建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调运等资金保障。

第三条??救灾物资储备应当坚持市级和区、县 (市)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救灾物资以政府储备为主,适度拓展协议(云仓)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多元化储备模式。

第二章??采购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应当满足一般灾害救灾需求。多灾易灾及转移安置人员较多地区应适当增加储备。

第七条??救灾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储备标准和抢险救灾实际拟订,按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按需投保财产险。突发自然灾害或疫情等急需即时补充的,可依省市紧急采购规定,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储备。

第三章??仓储管理

第九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实行封闭式管理,专仓存储,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建设与本级救灾工作需求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库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一条??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采购单位会同承(代)储单位对采购物资的品种、数量、规格等核对和抽检质量。需质量鉴定的应当委托资质机构检测。不达标物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达标后方可入库,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报告商务部门。

第十二条??救灾物资储存应当做到:

(一)标签规范,货位卡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来源(采购、调拨、回收等)、生产厂商、生产日期、入库日期、建议储备年限等。

(二)分类存放,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做到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第十三条??承(代)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库存物资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第四章??调拨管理

第十四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当建立应急值守制度,汛期及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期间24小时值班,协调装卸运输等事宜,配置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五条??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先使用本级储备物资,不足时可申请调拨上级物资。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本级储备数量及已使用数量;申请调拨上级物资种类数量、接收地点、接收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等。

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报告,10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

第十六条??救灾物资调拨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

(一)一般情况。应急管理部门通过书面形式向商务部门及受灾地区分别发出调拨、接收通知。

(二)紧急情况。应急管理部门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向商务部门及受灾地区分别发出调拨、接收通知,10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必要时通知交通运输部门保障紧急运输。

第十七条??市级可统筹调拨邻近区、县(市)救灾物资支援灾区,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受灾地区结算。

第十八条??救灾物资运力保障,原则上由商务部门协调组织。日常状态,需求单位自行到库提货。紧急状态,承(代)储单位配合做好运输配送或启用协议运输单位完成转运。无法保障运力时,由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构统筹联动部队、铁路、民航等多方力量,全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通行。

第十九条??救灾物资紧急运输过程所发生的调运等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受灾地区接收上级物资存在数量或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负责调出的商务部门报告。

第五章??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救灾物资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发放使用救灾物资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抛弃。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和非回收物资。

救灾结束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回收未使用和可回收物资,有明确要求的送达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承(代)储单位对回收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作为当地救灾物资入库储备。

回收完成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上级调拨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章??物资处置

第二十四条??救灾物资建议储备年限按生产日期起算,无生产日期的按首次验收入库时间起算(详见附表)。

第二十五条??对达到建议储备年限或未达到建议储备年限需处置的救灾物资,承(代)储单位报经商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资质机构或组织3名以上行业领域专家鉴定后,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满足储备要求的,可延长储备年限,每年至少质检1次,优先调用。

(二)未满足储备要求,但有使用价值的,可无偿调拨至灾害频发地区,以及纳入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用于日常救助与训练;也可进入公物仓(公益仓)调剂使用,或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处置。

(三)无使用价值的作报废处置,出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类处理。

(四)处置前应当清除单位名称、救灾标志。

第二十六条??救灾物资处置费用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中支出,残值缴入国库,处置资料做好归档。

第七章??统计管理与财务核算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制度,规范统计管理。加强财务核算,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承(代)储单位根据调拨指令及时组织物资出库,调拨手续做好归档。

第二十九条??建立数字化全过程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高储备管理信息化水平,确保储备数据实时、准确、共享。

第三十条??乡镇(街道)、村(社区)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由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抄送商务部门。

第八章??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使用、报废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

(四)弄虚作假,造成救灾物资储备账实不符的。?

(五)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或另行制定本级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杭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杭商务〔2020〕124号)同时废止。?

附表

救灾物资建议储备年限

序号

物资名称

是否回收

储备年限

1

草席

不回收

3年

2

气垫床

不回收

4年

3

棉被、棉大衣

不回收

5年

4

防潮垫、睡袋

不回收

5年

5

毛巾、毛巾被

不回收

5年

6

背囊、应急生活包

不回收

5年

7

雨衣、雨鞋

不回收

5年

8

救生衣

不回收

5年

9

应急灯

不回收

5年

10

行军床、折叠床

不回收

6年

11

折叠桌、折叠凳

不回收

6年

12

软体贮水罐、水桶

不回收

6年

13

简易厕所

不回收

6年

14

橡皮艇艇体

可回收

5年

15

框架式单、棉帐篷

可回收

6年

16

净水器

可回收

6年

17

无人机

可回收

6年

18

60㎡网架式指挥帐篷

可回收

10年

19

移动照明灯组

可回收

12年

20

抽水机、排水泵

可回收

12年

21

宿营车、水陆两栖车

可回收

12年

22

柴油发电机组

可回收

12年

23

汽油发电机组

可回收

15年

24

冲锋舟、舷外机

可回收

15年

注:1.未列入附表物资,储备期限参照产品质保期或其他规定执行。2.“是否回收”指市级调拨区、县(市)物资是否回收;可回收物资因损耗、损坏不能继续储备使用的,可不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