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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申报2020年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07 访问次数:

各区、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县市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综合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75)要求,现将2020年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19年已认定过的粮食最低最高库存企业,有关区、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杭州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对企业库存台账和库存实物进行认真实地检查,对经营规模有变化的企业,要相应调整最低最高库存量。

二、对2020年新成立的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根据《杭州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进行认定。

三、请有关区、县(市)于9月13日前,将调整后的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和新成立的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认定情况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汇总网上公示后确认。

联系人:储备调控处邹翼民,联系电话:85257715传真:85257715。

附件:2019年杭州市粮食经营企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核定情况.docx

杭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8月7日